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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了法院了,是这样的,被告骑摩托车出小区门口时,在不确定的搡着一对夫妻的妻子,男的马上把被告打下摩托车,并打成轻伤也破坏了现场。这时被告打通了110报警电话,110警车到了现场,把男的拉到派出所,作了记录。 第二天10时,夫妻原告报了交通时故,交警在现场作了,无法确定现场,你们到法院处理的决定。 请教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破坏现场者负全部责任的。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没有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负全部责任是不是这样呢?请教广大律师,根据以上事实法院怎样断案? 谢谢!

其他 2009-08-02 2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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