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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去私人医院堕胎,要负法律责任吗

其他 2024-02-20 17:0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婚后女方去私人医院堕胎不负法律责任。

  • 民法典没有这样的规定。
    但是,其他法律有规定。
    女方打胎堕胎有绝对的自由。不需要负责法律责任。
    但是因为该行为会影响家庭和谐,一般建议沟通后处理。
    1、法律依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作为对等,男性也理应享有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妇女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 法律分析:女方是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堕胎的医疗费用以及相关的费用,无论是出于道义还是法律上,男方都是需要负责的。男方要求堕胎的话,女方是可以拒绝的,如果日后男方为此不负责,是可以要求其承担抚养责任,支付抚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妻子私下堕胎的行为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或妻一方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你好,视情况而定,不同的情况,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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