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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执法人员在卫生室查出价值二十元的过期药品怎么处罚?

产品质量 2024-02-21 0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超过有效期的,按照销售劣药处罚。 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 法律分析:可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或者去消费者协会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 超过有效期的,按照销售劣药处罚。 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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