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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有姓生活,男方提出分手,给了彩礼,要退回吗 ?

彩礼 2024-02-22 0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一方当事人退婚的,如属于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就分手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退还彩礼的请求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订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礼原则是要退还的。因为订婚一般属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女方应当将彩礼钱返还给男方,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且后两种情况必须以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订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礼原则是要退还的。因为订婚一般属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女方应当将彩礼钱返还给男方,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之一,法院应予以支持,且后两种情况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民法典》对彩礼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在分手后,女方就要退还给男方彩礼;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是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那么女方在离婚后就要退还给男方彩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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