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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和我丈夫离婚,我们的结婚证在他老家四川办理,我们现在住在某某,我们的结婚证被我撕了,不回四川,不要结婚证,我们可以商议离婚吗?

起诉离婚 2024-02-22 15: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如下情况下夫妻不可以协议离婚:
    (1)夫妻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其他情况。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对方是否同意离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如果出现证件不齐的情况,可按下面方式处理: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
    如果身份证丢失,可以到户籍地派出以身份证丢失为由,先一个临时身份证;如果户口本丢失,可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户口本;如果结婚证丢失,只要民政局能查出有结婚登记记录,也不影响办理协议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双方同意离婚需要签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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