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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8年3月进入一家股份制企业工作至今,从基层一名普通员工开始做起,到数据员、班长、最后担任部门长,但从09年11月起企业嫌我年龄大了(我今年52岁)为了逼我自己辞职,工资从每月3000多降到每月1000元(扣去社保后),而且还把我派到某某口岸(我家住在某某市),且没有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电话费、探亲路费等},我找了领导多次同时也找了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也没有解决,很显然公司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公司和我也签了合同已经到期,但没有续签,也没有辞退我,就是让我自动离职,我现该怎么办?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帮助我?

无故辞退 2024-02-22 18: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可以向单位所在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出面维权。
    2、劳动者也可以向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则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3、根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法律分析:首先去单位内找工会或员工代表与单位沟通处理,无法解决找劳动局帮你调解,无法调解,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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