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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该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六个多月,我三个月医疗期满仍需继续治疗,医院有建休证明,但请病假公司不批,说我旷工超三天按自离算,说是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这种做法合法吗?请问我应如如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2-23 09:4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
  • 你好,我所可以咨询民事、刑事等,你可以把你的情况详细给我说一下
  • 如果是公司方面原因导致被迫解除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 您好,可以协助处理的,现在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 请问我应如如维护自己的权益?
  • 你好具体说一下你的案子啊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员工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请病假,而单位无故不批的,员工不能算旷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除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
    一、如果病假在规定的期限内。
    如果公司这个时候辞退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完全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个就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常说的2N赔偿。
    二、如果病假已经超过规定期限。
    那么这个时候原则上公司是可以不批病假的,但劳动合同法有一条规定,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1的补偿金。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走,一样可以被认定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可以要求2倍的赔偿金。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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