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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5号我买了从某某到某某县2200块钱的花生,大豆和各种豆,卖家9号发货了。今天已经二十号了,每天打电话,找不到责任员这货为库尔班节上的,在节日已经到了,节日过了,把货我怎么处?理,

消费者维权 2024-02-23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维权可以与卖方进行协商、交涉。根据交易时对方提供的联系电话、方式或者交易平台提供的联系资料与卖方进行交涉。有时候,一定的压力会迫使卖方履行其义务。
  • 你可以打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法律依据:《中华民族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 商品买卖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来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或者根据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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