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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2岁了,还能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吗?

社会保险 2024-02-26 17:3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已满1年的,须自分娩或终止妊娠次月1日起1年内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的1年内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超出申请时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您好,符合条件还是可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申领时限。 如果你买了生育险,双方都可以领津贴的
  • 孩子2岁了,不能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 通常情况下应该是不行
  • 法律分析:无法领取。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法律分析: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规定与人口计划生育条件;
    2、参保人生产前9个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或者在生产后连续缴满12个月生育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 法律分析:在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下生育子女的,同时满足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话,则生育津贴可以多次领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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