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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今年在驻马店一康复医院做康复治疗时夜晚去厕所不小心把腿摔断了。当时去做康复是医院派车接去的,到医院时他们让交了一千元钱,也没开收据和发票。当时在医院他们也没要求必须有赔护,我老婆腿摔断时同病房的病人赔护和别的病房的人把我老婆扶到床上,其他病人的赔护去叫医生和护士却没有人到场。第二天我的亲戚来了之后他们还没医生护士到场,一直到他们上班才有人过去知道了我婆的腿晚上摔断了。此时他们没有采取任何补救办法。无奈之下我们打了120急救电话,把我老婆送到市中医院做拍片检查,这才知道我老婆腿摔断了。康复医院没有给我们做进一步补救措施,而是催着我们赶紧出院,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去别家医做手术治疗,为此花去医疗费近三万元。事后协商赔偿不成,请问我该怎么办?他们医院违反了法律没有?谢谢!!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2-23 16: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首先可以选择和医院协商,也可以申请做医疗鉴定,鉴定医院的事故责任有多大,请求赔偿;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可以选择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可以参照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针对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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