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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借口和私人朋友借款,但是有欠条,有还款。算不算诈骗

诈骗 2024-02-27 15:1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能认定是诈骗。
  •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 债务人借钱不还一般不构成诈骗罪。除非是属于“名借实骗”即以借钱的方式来实施诈骗,此行为要求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偿还欠款。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故意借钱不打算归还,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不是诈骗。如果在借钱(欠钱)时就有欺骗、欺诈的故意,就有不想归还的想法,才可能是诈骗行为。
    【法律分析】
    诈骗,是指以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诈骗罪:主要看两点,一是看主观上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看客观上是否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
    欠款不还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种原因,司法实践中,民事借贷案件借款方改变约定的借款用途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出借方依法可以中止合同并追究借款方的违约责任,不再发放贷款,但借款方并不应此构成诈骗罪。
    所以欠款不还是不是构成诈骗罪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进行分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法律分析:有借条不还钱一般不算诈骗,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诈骗: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
    2、诈骗行为人在借款时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3、诈骗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表现为肆意挥霍,不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比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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