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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顾客办了两张活动美睫卡 还没做完想退 属于正常吗

消费者维权 2024-02-24 2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 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 法律分析:
    1、现代社会下,办卡是一个很常见的事,办卡意味着较长时间的经济来往。
    2、对于消费者来讲,办卡通常可以享受到优惠;而对店家来讲,可以笼络客户,是一个双赢的设计。
    2、对于消费者来讲,办卡通常可以享受到优惠;而对店家来讲,可以笼络客户,是一个双赢的设计。
    3、但是,难免有特殊情况出现,消费者需要退卡,此时争议就会产生。
    3、但是,难免有特殊情况出现,消费者需要退卡,此时争议就会产生。
    4、具体来讲,能否退卡,首先要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退卡,但是消费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4、具体来讲,能否退卡,首先要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退卡,但是消费者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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