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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来丈夫突然疾病过世,在长沙有一套住房,小孩和奶奶都已经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由我一个人继承,房产证只有我一个人名字,还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吗?

遗产继承 2024-02-27 17: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建议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了解。
  • 你好,已办量了公证就不需要再办了
  • 继承权可按如下方式办理公证:
    1、当事人递交提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等材料,提出公证申请;
    2、公证机构审查申请材料;
    3、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 做继承权公证需要:
    (一)当事人要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与遗嘱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协议书。
    (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三)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签字。
    (四)在继承权公证书上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继承公证需要的手续及材料:首先个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并提交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以及遗嘱等证明材料,其次公证机关受理后会进入核查阶段,核查确认情况属实后会颁发继承公证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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