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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和孩子的户口在青岛,妻子的户口在河北,我们在莱西结婚登记的,我的身份证号没变,还是原先的号码,现在我们要去办理离婚手续,应该去哪里办理?

起诉离婚 2024-02-27 06: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办理。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离婚的,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双方诉讼离婚的,由一方向另一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1、定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如果协议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如果起诉离婚的,还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办理离婚手续应当到双方登记婚姻的登记机关办理,即男女双方任意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办理婚姻登记处。离婚手续的办理有以下两种:
    1、双方自愿离婚,且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后,夫妻双方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和离婚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不同意离婚,要求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确认夫妻双方感情关系破裂,解决好子女抚养等问题后,予以离婚,待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则无需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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