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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青岛莱西的,当事人因干工程借了1万多块钱(10%利息),工程款一直不结算,当事人去跟商量,他们让打欠条(所有本金利息),限定了几个月还钱,不还就要要借款人房子,打完条,还不让走,逼当时人打电话借钱还钱,,并一起去借款人就可以要用利息租当时人房子,当事人偷偷网上短信报警,民警让当时人先走了,(去医院检查头部轻微损伤)处理是经济纠纷……请问一下,这该怎么办?

债务追讨 2024-02-27 1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但是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建议当事人去法院起诉。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但是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建议当事人去法院起诉。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先协商,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同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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