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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单位工作,中建四局六公司,1985年招进单位的,当时招进单位性质是:计划外农民合同工,进单位公司也给我们按月发放粮票,探亲假等,享受国家应有的待遇,于2018年我年满55岁也到了退休年龄了(我是特殊工种),公司通知我说:我参加工作1985年至1998年不能算退休工龄,公司解释说:我们当时是从肥东劳动服务公司招进来的,招进单位为农民计划外合同工,98年转为计划内合同工,公司说我们当时招进单位没有盖劳动局章现在退休了国家不认这13年为退休工龄,公司就按这13年为临时工算,如果这13年不算退休年龄我个人退休的工资就少了很多。本人认为我招进单位一切手续都由公司办理,劳动局需要盖章哪也是公司的事。请问我这能受法律保护吗?

其他 2024-02-27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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