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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张家港市

房屋产权 2024-02-27 2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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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以产权证的注明进行确定
  • 法律分析:《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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