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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受聘到一家私营医药连锁企业董事办工作,分管公司固定资产,收取公司外租门面、场地租金。2010年8月的一天中午因醉酒将公司约三万元的租金弄丢失,下午7-8钟才发觉,并当即报告了直接领导董事长,他说你人没事吧,以后少喝点酒别影响工作。不管领导怎样,原则是钱被我弄丢了我就得赔偿。由于自己经济有限,左思右想揍了三万元买了台二手车准备利用空闲时间跑点客,想方计法提高一点收入,争取在二年之内还清。谁知道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7月,说我工作不激情,一到下班就见不到我……将我调到新成立的公司闲置,2011年10月和公司签署外派协议,被安排在公司用出租门面一年的租赁金为股份合作做生意的小个体户当督察员,月工资只是原来工资的一半(1500元),一个后干脆把我挤走。 我被调动工作后,财务才催查我的欠款,现没了固定收入,还款成了大难题。 按董事长对我就职时的承诺和所签订的协议,我还是公司的员工,按照公司的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公司理应帮助我一同度过难关。可是,公司只说快还钱,否则告上法庭追究责任。

其他 2012-05-27 1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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