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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冻结,银行没通知,公安机关也没有短信电话书面通知,这种情况是单方面银行冻结的吗?

信用卡纠纷 2024-03-04 16: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需要去银行查实具体原因和依据
  • 银行卡被冻结可以报警,但是警方一般不立案会进行调解。
    银行卡被冻结一般是因为银行发现了银行卡账户存在异常操作,为了避免客户遭受损失,所以将卡先锁住。这种情况直接联系银行,问清楚原因,申请解冻就可以。
    要么就是被人起诉后,被法院冻结。要么是因为涉嫌刑事案件,被异地公安冻结。你先问清楚银行,然后再联系相关人申请解冻。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单向冻结,可以解冻的。银行卡被冻结的,应当配合公安调查,调查完成后,如无其他问题,账户会及时解冻。如涉嫌违法等,可对账户进行永久冻结。按照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银行卡被冻结一般是银行卡有以下情况:
    1.如果是因为不小心造成信息泄露,而导致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进行一些违规操作而造成交易异常被暂停使用的话,是不会造成封卡的,大家只需要拨打发卡行的官方热线,向客服申请解除冻结,人工客服核实情况无误后,一般2个工作日内就会帮你解封。
    2.如果是持卡人本身存在套现等违规行为而被暂停使用信用卡的话,持卡人就需要联系相关银行的工作人员,然后将近期消费发票给发卡银行的工作人员,如果情况属实的话就会顺利解封,若用户无法提供,被相关银行认定为恶意套现,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被封卡。
    3.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为持卡人本身的逾期操作而被暂停使用了,如果金额较小或逾期时间较短的话,还是有机会解封的,只要还清欠款,然后找客服进行解封就行了。如果大家逾期时间较长且逾期金额较大的话,那么等待你的就只能是封卡了。
    另外,如果不幸被相关银行封了信用卡,可以在相关领域网站获取自身的信用风险报告,可以利用其中所给的信息,精确的定位自己被封卡的原因,然后第一时间打电话了解情况,并解释清楚自己的处境,咨询相关的工作人员接下来应该怎样进行操作才能解封信用卡。
    此外,如果确定是系统误封,可以带上身份证和相关的个人资料进行业务办理,确定了是本人在使用信用卡,工作人员将会在1-2个工作日对其进行解封处理。只要不是涉及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解除完风险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或者是系统自动判定的非正常交易,在确定没有问题后,24小时内就会自动解封。
    当然,具体的解决办法还是要看持卡人本身所处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法。
  • 法律分析:首先你先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银行卡被冻结的原因,如果客服无法回答可能需要向银行卡的开户支行进行询问。
    主要了解该银行卡是由哪个公安局进行冻结的,向该公安机关查明冻结的原因,一般来说是涉嫌或者间接参与到非法的资金往来才会造成的。
    查明原因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情况,如果没有问题应该3-5个工作日就可以解冻,如果涉及刑事案件,那就暂时不可能解除冻结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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