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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大学毕业后在甘肃天水打工,与我的两个同学一起租了一间民房居住,一天半夜两点左右,我的房东在醉酒后手持菜刀、棍棒猛烈敲打我们的房门,我们由于害怕决定丛窗户中跳下去,结果我被摔伤,左脚压缩性骨折,腰部压缩性骨折,被同学送到医院。手术后我的父母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但房东在知道事情后已经逃跑,当地派出所以找不到人为理由说不能解决,还说我是自己跳下去摔伤的,即使找到人,我们也不能获得很多的赔偿。后来出院后父母把我接回家中养伤,案子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我想知道我到底应不应该获得赔偿,我在这次事件中应不应该负责任,要负多少的责任?

其他 2008-04-30 2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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