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律师,您好!我是姜堰人,2006年上海一朋友问我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用期限为2个月。需要说明的是这50万元是我当时从另外两个朋友处借来的(一个借给我30万,另一个借给我20万),当时我向这两位朋友出具了《证明》和《借条》。然后我把这笔钱(50万)借给了那位上海的朋友,上海的朋友写了50万的借条给我,由于到期上海的朋友不能及时归还,我于07年7月先把钱还给了上述两位借钱给我的朋友(当时很多人在场,现在还可以找到两个),并当场撕毁了借条。由于上海那位朋友不能及时还款,我委托那位借给我30万的朋友起诉了上海朋友,由于诉讼及案件的审理需要,我没有收回当初我出具的《证明》(因为借条我已收回,我认为证明没用),在我打赢上海这位朋友的官司时(执行款50万已全部执行到了法院),曾经借30万给我的那位朋友顿起歹念,向同一法院向我提起诉讼,问我要30万(理由是有那张《证明》),并且还进行了诉讼保全,对方在当地检察院有亲戚,我已向当地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把案件移送到姜堰法院审理,请问这场官司我胜诉的把握有多大?

案件执行 2009-08-03 09: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泰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