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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拆迁户选择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那么在取得安置房前征收方应当提供过渡用房;如果没有提供过渡用房,那么应该按照规定支付过渡费;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交房的,那么应该加倍支付过渡费。 有的征收方多年没有交房给拆迁户,但是过渡费断断续续有支付一部分,但是又欠了一部分。如果拆迁户向法院起诉要求征收方按规定补足欠付的过渡费,那么征收方则以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认为自己只要付近两年的就可以了再往前的不予支付。从实践中来看,征收方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按照有关规定,持续性债权中部分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则全部债务均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虽然征收方欠付的部分过渡费已经超过2年时间,但是仍有一部分过渡费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因此,全部的过渡费均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要拆迁户起诉的时候征收方那怕所欠的过渡费中只要有1元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那么之前全部欠付的过渡费征收方都要支付。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

拆迁补偿 2024-03-12 14: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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