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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小区物业擅自将小区地下车库进出口改成装修垃圾堆场是否合法?给住在旁边的楼栋住户带来生活不便

业主维权 2024-03-12 15:5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未经规划局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建议向政府信访办投诉物业公司——非法变更用途。
  • 你好 可以去小区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处理
  • 如果涉及的是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侵犯业主权益当事人(开发商、物管公司、个别大小业主、政府部门等)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业主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 建议向环保部门或环卫部门反映,寻求解决
  • 法律分析:违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禁止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业主擅自将原本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用于居住的行为,已经改变了车库的用途。
    此外,将车库如果住户居住时私拉乱接水电、污水管线,操作不规范,容易产生安全隐患。个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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