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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8岁女生跟一个30岁男生发生关系后成立家庭并有了两个孩子,后来他们生活不和想离婚,女生可以向男生索赔钱吗

离婚赔偿 2024-03-11 11: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男女双方可以就离婚问题协商处理
  • 没办法追究赔偿除非有出轨的证据
  • 上午好,这是可以协商约定的
  • 法律分析:可以争取,如果是两个孩子,一般情况来讲是由男女双方一方抚养一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第三条规定,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分手后一方一般不能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支持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只有夫妻离婚,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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