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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并且车在行驶当中,一个乘客换坐把另外一乘客挤倒造成伤害,谁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3-11 09: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乘坐公交车时,由于一名乘客换座位导致另一名乘客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那么责任可能由多方共同承担,具体责任分配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受伤乘客可以向公交车公司、实际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 一般是根据合同的约定 来确定 一般是可以的
  • 法律分析: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违约(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法律分析:坐公交车受伤承担责任的是承运人,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一旦买票乘车,便与公交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要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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