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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以租代购,期满过户,还要收取过户费

租赁合同 2024-03-12 08: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否有相关协议呢
  • 法律分析:以租代购,是以租金的形式进行买车融资,区别于传统的购买方式,你看重一辆车,融资方会全款买下来,然后把费用利息平坦到每月里,你每月付租金,融资方会提供你每月的租金发票,期末,把车辆过户给你,过户中一般会产生的费用:交易税,这个只有在公司牌过给个人时会产生,一般为残值的2,交易费,不同的残值,交易费不同,一千是封顶了,这个费用有的是融资方出的,有的公司是要客户自己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分析:以租代购,是以租金的形式进行买车融资,区别于传统的购买方式,你看重一辆车,融资方会全款买下来,然后把费用利息平坦到每月里,你每月付租金,融资方会提供你每月的租金发票,期末,把车辆过户给你,过户中一般会产生的费用:交易税,这个只有在公司牌过给个人时会产生,一般为残值的2%,交易费,不同的残值,交易费不同,一千是封顶了,这个费用有的是融资方出的,有的公司是要客户自己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 法律分析: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中一种形式,它是以客户长租车辆及二手车车辆处置为一体的打包业务形式为手段从而实现客户分期买车目的的一种汽车消费形式。 车辆以长租的方式,按逐月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后,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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