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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好可以转学吗

其他 2024-03-12 10: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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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具体咨询当地教育局或者学校进行咨询。
  • 法律分析:有些学校不让在校学生转学,一方面是避免生源流失,一方面也是保证学生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果转学的学生能够提供新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确保不是以转学的名义辍学,学校就无权阻止学生转学。如果遇到学校无正当理由而不让在校学生转学的情况,可以到当地教育局投诉。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可以转。转学手续如下:
    1、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3、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到本区教育局联系;
    4、区教育局核准后安排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
    5、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法律分析:关于转学可以分为大学以下转学和大学转学。小初高转学需要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到本地教育局联系;教育局核准后安排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
    而高等学校转学需要征得转出和转入两个学校和学院的同意。 分别征得两校所属的教委同意。 原学校发出转学函。办理学籍转入转出手续。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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