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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监控被人监视

刑事辩护 2024-03-11 1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私自在家里安装监听监控器的行为,当然是违法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依法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法律分析:监听或者监视的必须是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且必须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 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六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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