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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交足15年,停了2年,在新单位交足半年可以领取失业金么?

社会保险 2024-03-12 14: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个问题需要您咨询社保局。

  • 法律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
    失业人员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解读如下: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
    累计缴满
    一年的失业保险;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1】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开除);【2】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失业人员需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金手续,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
    符合以上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期即可领取失业金。
  • 法律分析:可以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就可以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足一年
    3.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法律分析:职工根据缴费年限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若只缴纳了半年不能领取失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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