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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你好!请问→工程完成验收时开具了4项整改修复内容,我在一个星期内完成了整改内容并口头再报验收,却迟迟不来验收,请问我通过验收了吗?(2)验收后应付我合同价款的95%,而甲方却只付了10%,之后又分2次分别付30%和13%,请问甲方这样多次延期支付(我垫资做)工程款,可以追加利息吗?(3)按第一次验收并完成4项整改内容已经一年多了(合同保修期一年),甲方仍不按合同付款(目前仍下欠12%)可以追加利息吗?(但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银行借款4倍可以吗?谢谢!请回复一下!

拖欠工程款 2024-03-20 15:51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1)根据《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2)关于垫资可否追加利息的问题,首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是可以追加利息的,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你好 这个工程的事情的内容和材料比较多 先具体沟通一下
  • 你好!方便电话沟通吗?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你的具体情况!
  • 你好!你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这样主张利息。
  • 需要看具体情况,合同有无相关的具体约定条款。
  • 需要看具体情况,合同有无相关的具体约定条款。
  • 您好,可以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 什么时候的事,什么时候发生的
  • 你好,可以起诉后申请执行
  • 你好,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 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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