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咨询一下,顾客在沐足店消费,沐足店失误没有给储物柜钥匙,导致贵重物品丢失,店家要负责任吗

财产损害赔偿 2024-03-16 14:43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您好,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 你好,这边是需要负一定的责任的
  • 你好可以根据双方的过失赔偿A
  • 你好,店家需要负赔偿责任G
  • 这个店家是要负责任的
  • 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 法律分析:因店里依法只对顾客的人身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财产没有保障义务,因此,顾客在店里丢了东西,一般店主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存在过错。但是,如果顾客将东西交给店里保管,那双方则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此时东西丢了店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法律分析:应当先确定是怎么丢失的,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不应该让员工赔偿。如果员工负有保管义务,但是因为玩忽职守导致店内物品丢失的,店员需承担一定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类似公共场所,符合上述规定的“丢失概不负责”型告示、声明等均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在消费者丢失财物后,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公平分配责任。管理人不因“概不负责”条款免除义务。
  • 一些沐足店可能会有明确的政策来保护顾客的财产,比如提供保险或者赔偿损失。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广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0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