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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意在我婚前,以贷款按揭方式为我购置房产,婚后若我以自己的工资偿还贷款,如何从法律层面将此房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离,确保此房产的物权为我个人所有

离婚房产分割 2024-03-20 10:39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置房屋部分出资,并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部分由子女贷款,那么父母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其婚后配偶无关。
  • 婚前父母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已还贷的部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按比例分摊增值部分的价值。
  • 一方用自己的财产婚后还贷,那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 一方用自己的财产婚后还贷,那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 您好! 您这边方便电话沟通详细说下案情吗?
  • 您好,可以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 可以让你父母来还房贷
  • 法律分析:若双方达成了协议,则按照协议进行分割;若未对房屋归属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认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婚房的出资情况以及房产证上的登记情况而定。
    婚前一方购买,付清所有房款并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也属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和个人财产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为一人所有。除此之外,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或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或虽为一人出资,但房产证上写了两人的名字,这些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要均等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法律分析:第一种,若一方在婚前出全款,或者父母出全款购房,且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第二种,若一方在婚前出了首付,或者由父母出了首付进行购房,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进行还贷,该房产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可在离婚时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主张进行相应的分割。
    第三种,若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或者一方出资购房,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进行相应的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法律分析:若双方达成了协议,则按照协议进行分割;若未对房屋归属达成协议,则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认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婚房的出资情况以及房产证上的登记情况而定。
    婚前一方购买,付清所有房款并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也属一方的财产。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和个人财产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为一人所有。除此之外,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或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或虽为一人出资,但房产证上写了两人的名字,这些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要均等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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