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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过了保修期还用维修吗,有质量问题要担责任吗

产品质量 2024-03-29 14:29 人浏览
共16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已届满,施工单位不需要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仍可能会因此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 您好,过了保修期的维修要看是不是施工方原因导致的,非施工方原因维修需要收费的,质量问题过了保修期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 过了保质期只是不提供免费维修而已,如果有质量问题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 你好!请问是什么工程?是同一地方出现问题吗?
  • 工程过了保修期还用维修,有质量问题要担责任
  • 发生了什么样的质量问题,是什么要的工程
  • 您好,具体是什么情况,有签订合同吗
  • 您好您这边具体是怎么回事?
  • 是要分情况的,不是一刀切的
  • 您好,需要看问题的详情的
  • 这个可以找律师帮您解决
  • 详细咨询解决工程问题
  •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维修。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 1、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维修。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 过了质保期的,销售方不再承担维修的义务,但销售方可以为消费者维修产品,并且收取相应的修理费用。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修理工服务业务;
    (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帮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 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 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码率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 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 不用。安徽达宁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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