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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和男生谈恋爱期间,半年左右,男生以各种理由向女生要钱,让女生帮忙代付房租,外卖,借款,女生给男生转账来往一万多,代付房租,外卖等近一万,共同开销不算,如果分手,这些借款,代付这些能不能追回。女方是已结婚为目的,女方总共花了将近四万,男生花了撑死两千。所有开销基本都是女方支付,

债务追讨 2024-03-21 17:3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女方代付的款项是借款性质的,是可以要求男方返还,但是如果是赠与性质,则不能要求。
  • 你好,需要看有无借条或者男方认可是借款的相关证据。
  • 你好, 如果是借款的话,可以要求偿还。
  • 已结婚为目的的款是可以追回CX22
  • 你好,建议律师介入处理相关事宜
  • 借款,代付这些起诉法院能追回
  • 处理分手费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有:我国没有法律关于情侣分手后,一方可以主张分手费的规定;包括恋爱时的消费也是不能主张返还的。除非男女双方经过结婚登记,在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法律分析:分手后钱是应该偿还的。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法律分析:在男女双方谈恋爱交往期间,女方花男方的钱进行消费,这方面的支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同无偿赠与行为,无需返还。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的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在有凭证的前提下,女方属于不当得利的,法院会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的主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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