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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于2017年3月入职上海公司南京分公司,该公司人事及工会负责人进行的面试,本人有该公司的工作证、职工登记表和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该公司逆向派遣与本人在二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合同于2023年12月底到期,现上海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本人提出合同到期终止。请问公司是否为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第三次固定期限公司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本人除了补偿金,是否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及双倍赔偿金?本人在合同终止前提出仲裁是否可以要求2017年至今的加班费?年休假?谢谢!

劳务派遣 2024-03-21 13: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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