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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合同仲裁的最后时间多长?谢谢

劳动仲裁 2024-03-22 08:5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结合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情况确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你好,约定的仲裁的话仲裁审限在六个月内
  • 一般是出现纠纷之后三年之内。
  • 合同纠纷仲裁时效是三年。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解决的,仲裁的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合同仲裁后出结果的时间要看其合同涉及是争议类型而定。如果是劳动合同仲裁,一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结果,如果是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争议的仲裁,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出结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合同仲裁的期限需要依据合同的类型而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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