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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男职工在包头市MTkj停产职工待岗期间,职工谋生在周边打零工从事吊车起重工。特殊工种已满八年。可认定特殊工种男55周岁退休吗?打零工期间特岗经历衔接在MAKj工作单位档案内可办理退休吗?谢了,不必。

其他 2024-03-23 08: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特殊工种能叠加,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殊工种工作时间是累计计算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国务院关于劳动者退休、退休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劳动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性60岁,女性50岁,连续工作年数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重的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性55岁,女性45岁,连续工作年数10年。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
    (一)、
    (二)、
    (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
    (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 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中的退休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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