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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你们好!我现在遇到了一件事情 :我在今年6月份应聘了一家超市的食品部领班。超市是在7月21号开张的,然后29 号的时候人事部把我叫过去说要把我调去生鲜部,我说我不愿意,因为我一直做的是食品部,我对生鲜部不熟悉,我应聘的也是食品部。然后她就和我说要不就去生鲜部要不就把我辞退了。我就和她说那你把我辞退了吧。7 月30日的时候她就给了我一张辞退单。理由是:食品领班试用不合格,根据劳动法,第39条第一点,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从我进去到7 月30 号,一个多月了他们没有和我们任何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他们之前有调过几个人过生鲜部去,他们都不愿意过去,然后他们就辞工了。进那超市之前他们有问我们收取200元的工衣押金,现在她是说以折旧费给回。然后因为超市是在7 月开张的,我们从6 月份进去到现在都没有休息过,7 月份我们上班时间累计超过了300个小时。我要求有加班费,可是他们却只能多给2点的工资作为补偿。 我现在是打算去劳动仲裁那里,然后我现在是想问一下我应该怎么样索回我的合法工资和加班费以及我的押金。还有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她现在这样辞退我,我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仲裁 2012-01-06 1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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