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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缴纳过税费的,可以申请专项附加扣除吗

公司税务 2024-03-25 14: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只要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就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你好,可以申请附加扣除的
  • 纳税人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当提交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或者也可以直接将纸质或电子表提交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由单位进行办理。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 专项附加扣除提交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提交专项附加扣除证明,可以通过官方办税软件或网站、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 您好,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但是这样操作的意义不大,因为没有缴纳个税,也不会存在汇算清缴退税的情况。
    汇算清缴退税主要是针对之前已经缴纳的个税,在进行综合申报后,对多预缴部分的退回。
    您这种情况,不会有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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