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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场在市区

其他 2024-03-25 0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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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
    1、在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 1、在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在市城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新建厂(场)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5、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条 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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