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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有没有不征税发票有没不征税发票有法律效力?

公司税务 2024-03-26 06: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不征税发票是营改增后创新的开票形式,随着国家税务总局第53号公告的出台,创新了三类不征税发票的开具模式,不征税发票的代码为601至603,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不征税发具的开具模式,打破了不征税项目开收据不开发票的惯性思维,对于特定的不征税项目应按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
    第二种零税率发票:零税率是指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退还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即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发票不征税是指纳税人在某一销售环节,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谓不征税发票是纳税人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却需要向相对方出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征税发票的税率栏不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之所以有不征税发票,主要是要解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按规定,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需要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若开增值税发票,则要纳税,不开票相对方需要,有了不征税发票这些问题就解决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法律分析:发票不征税是指纳税人在某一销售环节,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谓不征税发票是纳税人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却需要向相对方出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征税发票的税率栏不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之所以有不征税发票,主要是要解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按规定,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而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需要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若开增值税发票,则要纳税,不开票相对方需要,有了不征税发票这些问题就解决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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