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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人一起承担刑事民事连带责任赔偿18万,其中一个人5万。其它人没有赔偿,现在法院又受理了被害人的诉讼,把其中培了5万的这个人所有资产冻结,其它没有赔偿的人,一个都没有去追究,也没有冻结其他几人。问题是已经赔偿5万的这个人最穷,现在连住的房子都没有,还才出狱一年都不到。这种执行正常吗

取保候审 2024-03-27 01: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
  •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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