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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 1、公司有员工请产假,最少是90天,也就是三个月是吧? 2、我们公司也交社保有生育保险的,那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由公司按平时发的工资支付还是由生育津贴支付? 3、如果是由公司支付的话,那员工不是还可以申请生育津贴的?我想知道最新的法规里面是怎么规定的, 4、生育津贴是由本人去申请的还是由公司?我上次去办社保的时候工作人员帮我说是由本人申请的!! 5、另该产假员工之前几个月都请病假的话,这个病假工资应该怎么算内?

其他 2012-05-30 2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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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是的;2.按照你的平均月工资支付你产假工资;3.生育津贴就是指前一个,不可能让你在两边都拿;4.公司申请,因为公司发你工资;5.产前检查15天算在产假90天内,其余的算病假。
  • 根据法律的规定,产假一般是产前15天至产后75天,且不能提前休。 以怀孕到生产为十个月计算,刚怀孕至怀孕的第九个半月是没有产假的,那么这九个半月中,女职工能享受怎样的假期待遇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 (1)产前检查,按出勤处理; (2)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3)产前假(上海市有规定),需怀孕7个月以上,且需要得到单位的同意,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的80%计发。 而你所说的一怀孕就请假的话,就只能请病假或者事假了,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各地规定不同);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发工资。 生育保险是社保的一部分,都是由单位代缴的,不能本人申请,但上海目前对于外地农村户籍的只有三险,还有一个5年过渡期。
  • 首先要明确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休产假而降低其工资待遇。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予以了明文规定。 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而言,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应由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 对于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而言,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还要不要向其支付工资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于参加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而言,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点,一般情况下,在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内,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由于女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由于超过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致使其所获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其工资性收入,不足的部分应由单位支付。
  • 1,是的。 2,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3,看前一个答案。 4,用人单位申请。 5,产前检查15天算在产假90天内,其余的算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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