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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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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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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的产假工资,由原来的按女职工在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计算,改为按女职工在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支付。

(二)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的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月哺乳假的,其工资按女职工产假工资的80%支付。

(三)上述所称实得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参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1995年7月24日 沪劳综发[95]59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1995年9月29日 沪劳保发[95]83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析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5月8日 沪劳保综[2000]14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1995年9月20日 沪劳保发[9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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