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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明确第五款指出非法集资早期利润人员非法收入应追回,许多人早期利润金额数十万,总非法集资利润预计超过200亿元,这部分钱,应该是公安追回?如果公安不是强制性的,早期利润人员不合作,如何实施?在非法集资案件的早期阶段,我没有看到任何追回的先例,我检查了2009年北京“亿林传销案”中获利超过1万元的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销的非法利润收入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回,而非法集资的利润是非法的。如果金额巨大,是否可以以犯罪的形式强制交给公安局?如果公安部门不履行追回义务,我们的受害者能否起诉公安部门执行本条例,要求其追回早期利润人员的非法收入?最关心的是,由于非法集资的非法利润巨大,利润人员众多,法律法规有其模糊的不确定性,如定性、如何收集、如何具有强制约束力

经济犯罪 2024-03-30 0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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