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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廊坊市安次区街道办事处离婚。协议规定:已婚男孩小辛(2005年6月出生)由该女子抚养。该男子每月支付25元的抚养费。该男子每月可以看望孩子,并可以带他们回北京(即该男子的家)住几天;如果一方再婚,子女将不由再婚一方抚养;如果双方都再婚,将按照原协议进行。2009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一次去接孩子。2010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母亲家强行将孩子带回北京。张以侵犯监护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法院起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了侵权行为吗?

子女抚养 2024-03-30 0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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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可以争取。抚养权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是诉讼解决,一般哺乳期内的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一般年满八周岁的孩子有权利表达被抚养的意愿,其他年龄阶段,需要考虑双方的生活条件、教育背景、过往经历等综合考虑,抚养费一般是现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工资的20%-30%按月支付至孩子成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调解前置,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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