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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7日,原告张某(女)与被告辛某(男)同意在河北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离婚。协议规定,已婚男孩小辛(2013年6月出生)由妇女抚养。男方每月支付800元抚音费,男方每月可以看望孩子,并可以带回北京(即男方家)几天;如果一方再婚,孩子将由未再婚的一方抚养:如果双方再婚,则按原协议办理。2017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2018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母亲家强行将孩子带回北京。张某以辛某侵犯监护权和监护权为由,向任何地方法院起诉。问题: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监护权,监护权构成了权利行为?为什么?

子女抚养 2024-03-28 0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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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可以争取。抚养权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是诉讼解决,一般哺乳期内的孩子,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一般年满八周岁的孩子有权利表达被抚养的意愿,其他年龄阶段,需要考虑双方的生活条件、教育背景、过往经历等综合考虑,抚养费一般是现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工资的20%-30%按月支付至孩子成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应当调解前置,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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