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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从四川来到北京工作。2001年8月,她被一家个体餐馆招募为厨房杂工。双方口头同意王丽的月薪为450元。此外,餐厅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果发生其他费用,餐厅将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王丽在切肉时不小心割断了左手食指,花了5000元买了手指。王莉的同乡告诉她,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用和营养补贴。随后,王丽向老板提出了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的要求,老板拒绝了王丽的要求,并解雇了王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  试分析:  (1)这家餐厅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答:餐厅做法不正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劳动仲裁 2024-03-30 02: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干饭店不干了老板说不给我工资的处理方法: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基层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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