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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时,一朋友集资的商品房因为经济困难,就把所属的店铺转给我(房产证是他妻子的名字)。因是好朋友,当时还需还银行的钱,因此没有过户,也没有签协议,只是在还款的单据上注明了(字迹是朋友写的)。现朋友和妻子离婚了,朋友的妻子却耍无赖说自己不知道,因此不认账。这个店铺以从2005年都是我使用,请问如果我去诉讼的话,能胜诉吗?

诉讼 2012-05-30 14: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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