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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里有过期食品榨菜,被工商执法人员一人查到,会被怎样处罚

产品质量 2024-04-03 18: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查出有过期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法律分析:工商机关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罚款时,一般是按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计算罚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 法律分析:工商机关查处销售过期食品罚款时,一般是按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计算罚款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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